4.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


4.1.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以保护市域重要生态资源、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统筹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为目标,识别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管控要求,保护各类绿色生态空间。
4.1.2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相协调。
4.1.3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自然地理特征、生态本底条件、自然保护地分布、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区域水文、生物多样性、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自然景观等生态因子及生态过程,识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
4.1.4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分级分类管控策略,并根据管控需求在生态控制线内明确严格管控范围。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宜符合表4.1.4中的要求。
表4.1.4生态控制线划定要求

续表4.1.4

 

续表4.1.4

续表4.1.4

4.1.5 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则。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得规划集中连片的城市建设用地,严格管控范围内不得规划布局与绿色生态空间要素主导功能定位不符的用地和建设项目。

条文说明
4.1.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是包括市域内重要的生态资源、生态空间及维持生态流动和生物多样性的网络格局在内的空间系统,是城市赖以维护生态安全的本底条件,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识别和保护。从过往和当前的规划建设管理经验来看,不断蔓延增加的城乡开发建设是影响市域生态安全的根本因素。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即通过识别整合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制定保护管控措施,以限制绿色生态空间内部的城乡建设行为,促进与城镇空间、生产空间的协调。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生态控制线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类型,及各类要素叠加后的空间范围边界,但不包括具体确定生态控制线的坐标。
4.1.2 本条规定了市域生态空间统筹需要协调的相关规划。
4.1.3 本条规定了市域生态空间统筹中识别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技术方法。近年来,国内城市对市域层次的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实践,本条基于调研成果总结提出。
        开展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的分析研究,一般需要运用景观生态学中的“廊道一斑块一基质”等生态网络构建的理论基础,以及生态安全格局分析等大尺度生态规划研究的相关技术手段,作为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的前置性研究基础。
        一般需要采用地理信息技术等手段,系统认知和分析当地的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条件、分析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以确定需要分析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过程。不同地区、地貌类型和城市建设发展阶段应分析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过程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列出的相关类型。
        水文过程分析,应识别对流域雨洪安全、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补给、湿地保护等具有重要价值的空间区域。
        生物多样性保护分析,应根据本地生态系统的特点,综合考虑生物物种的代表性、受威胁状态及其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安全格局分析的指示生物;应通过对指示物种的栖息地适宜性分析,根据指示物种水平迁徙规律的缓冲区和廊道分析,确定生物保护安全格局,包括指示物种的栖息地核心生境、缓冲区、迁徙廊道和踏脚石等。
        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分析,应分析识别泥石流、崩塌、滑坡、地裂缝的易发区和危险区,以及水土流失敏感区域。
        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分析,应识别各类自然和人文风景资源集中分布的空间区域,根据资源特征和价值重要性划分等级,并识别各类以休闲游憩为主要功能的绿色开敞空间之间的联系路径。需对风景资源进行视觉保护的可开展视觉安全格局分析。
4.1.4 本条列出了生态控制线及其内部严格管控范围所应包含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
       通过对武汉、深圳、上海、北京、成都、厦门、郑州等城市的市域或规划区生态空间管控相关规划实践的研究梳理,对生态空间要素采用主导功能特征分类是各地的通用做法,由于这一分类方式下各个要素的保护和建设目标较为接近,因此有助于进行分类建设和管控指引。
       本条文提出内部严格管控范围,是为了支撑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需要。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角度看,需要对生态控制线内的核心生态区域实施最为严格的空间管制;从对城乡建设行为实施空间管制的角度看,因为要素之间和本身的保护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也需要采取差异化的空间管制策略,避免一刀切的方式。
       本条提出的严格管控范围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筛选原则,即是选择有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在该类型区域内明文规定,或经合理推断可以确定原则上禁止各类城乡建设行为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生态控制线管控的重要内容。
       表4.1.4中所指各类保护区和公园的分区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表4.1.4内的各类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建城[2005]97号)、《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0]8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89]201号)、《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1995]21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2013]32号)、《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17]222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1]27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5号)、《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等。
       生态生产主要指园林生产圃地、林业生产基地,如对于桑基鱼塘等体现高度的生态循环理念、具有保护传承价值的农业生产空间。
4.1.5 本条提出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则是基于对各地探索实践经验的总结,各地应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制定生态控制线管控策略。重叠区域是指某一区域同时属于两种以上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范围,其管控措施的制定应按照管控要求更严格的空间要素的管控要求确定。如某区域既属于风景名胜区的二级保护区,同时又属于25度以上的陡坡地,那么该区域对建设行为和生态生活行为的管控要求要按照更为严格的25度以上的陡坡地这一要素的管控要求制定管控措施。
       生态控制线管控的本质是对各类建设行为和生产生活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换言之,是对土地开发权的一种限制性规定。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的城镇建设行为;严格管控范围管控要求更加严格,不得规划布局与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主导功能定位不符合的用地和建设项目,如:水源保护地允许水工设施建设,但不允许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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